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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巩固2015年全县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成果,坚决预防劳动密集型企业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,按照省总队统一安排部署,决定自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9月20日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。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:
一、本次治理范围主要是凡现有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、制衣、玩具、纺织、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、家具木材加工、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、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,均列入本次专项治理范围。
二、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对照《劳动密集型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》认真进行自查自纠,填写《劳动密集型企业、作坊消防安全自查表》,配合所在乡镇政府(街道办事处)或村(居)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检查。
三、劳动密集型企业所用厂房、仓库、员工集体宿舍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,要立即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补办;违规使用彩钢板搭建厂房、库房的,要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或改建;在厂房、仓库违规住人的,要立即迁出;存在其他火灾隐患的,要立即进行整改。乡镇政府将组织检查组依法严格检查,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,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。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四、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劳动密集型企业,要实施消防安全“户籍化”管理,通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,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变更、消防设施维护保养、消防安全自我评估等三项报告备案制度。
五、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要重点检查消防安全布局、消防水源、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;是否建有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,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,是否组织开展训练;是否按规定强化区域联防机制建设。
《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标准》和《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自查表》请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领取。
滦平县消防安全委员会
2016年5月30日